仰韶时期的婚姻关系浅谈
- 2019-06-06 20:42:00
- 研究室 原创
- 1383
About the marricege relations in yangshao Cultural Period
河南 渑池 李 社 2007 年 12 月
Mianchi Coynty Henan LiShe Dec 2007
摘要: 通过对现有仰韶文化遗址考古资料的初步分析和实地考察研究,借助现阶段研究成果,笔者对仰韶文化时期的婚姻关系形成了以下初步认识:早期以对偶婚为主,中期对偶婚与一夫一妻制并存,晚期确立了一夫一妻制。
关键词: 仰韶文化、房屋、墓葬、对偶婚、一夫一妻制
Abstract :Through the study to the existing yangshao culture ruins archaeological material prelimingry analysis and the On-the-spot investigation. With the aid of the present stage fellow experts'research results.Below are the author's shallow ideas a bout the yangshao culture time marital relations:The early time marital relation is antithesis marriage; The intermadiate stage is antithesis marriage and the monogyny coexist; The later period has established the monogyny.
Key words : Houses 、 graves 、 antithesis marriage the monogyny
一、引 言
人类史前社会的婚姻关系先后经历了乱婚、血族群婚,族外群婚、族外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本文依据现阶段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资料,以房屋结构、布局,墓葬特点为主要参考材料,对中原地区仰韶文化时期的婚姻状况,进行了初步探讨。
仰韶文化从公元前 5000 ——前 2800 年跨越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千多年的历史时期,其婚姻状况应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仰韶文化的分布范围广,各地域发展不平衡。本文以中原地区为重点。分早期(公元前 5000 ——前 4000 年),中期(公元前 4000 ——前 3500 年),晚期(公元前 3500 ——前 2800 年)进行探索。以期对其婚姻面貌有个逐步的认识。
二、相关材料:
(一)名词及概念
1 、血族群婚:在一个群体内部禁止母辈和子辈之间的通婚,但同辈人之间却互相通婚。“这种家庭的典型形态,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2 、族外群婚:本血族内禁婚,必须和血族外的异性通婚。
3 、族外对偶婚:对偶婚夫妇关系比较固定,男女双方有主要的配偶,但夫妻不是独占的同居关系。
4 、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完全固定,个体家庭成为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
5 、氏族:实行族外群婚的血族群形成的社会集团。
6 、胞族:母氏族派生子氏族,母子氏族组成一个胞族。
7 、部落:实行族外婚的具有姻亲的胞族组成一个部落。
(二)遗址发掘资料梳理:
1 、早期
A 房屋:西安半坡早期:总面积 50000 平方米 ,居住区有四、五十座房屋,朝向中心广场。居中有一座规模很大( 160 平方米 )的长方形房屋和中小型房屋。居住区周围有一条深宽各五米的壕沟 600 米 长,沟北是墓地,东边是窑场。居住区和沟外的空地上,分布着各种形式的窖穴。 F3 灶坑如瓢形位于房子中间,内见粗陶罐 1件。 F37有饮食具,陶罐内有腐朽的粟粒壳, F2门口有双耳大瓮内有腐朽谷物。 F38东北角有小窖穴,深 1米底径 1米有腐朽粟粒堆积, F125号窖穴在房外,深 0.52米,底径 1.68米,有腐朽粟粒厚 18厘米。 F1大房子前堂后屋中间有灶塘,两旁有平台可睡卧。每座房子中心都有灶坑,灶附近有粗陶罐、细陶 钵。
临潼姜寨一期,环壕内居住区中心广场 4000 平方米 ,周围 100 多座朝向广场的房屋,可分五组。每组大型房屋( 124 平方米 )一座,中型房屋(约 50 平方米 )一、二座,小型房屋(约 25 平方米 )二十座左右。
大型房屋: F1 迎门有灶塘,左右两侧有可供睡卧的平台。盆、钵、罐等陶器十几件,斧、锛等石器几件。中型房屋如 F17 、 F29 、 F36 等,房内有较大火塘,左右两侧有较大的土床,有很多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周围有地窖和瓮棺葬分布,其中 F17 盆、罐、钵 10 件,箭头、锥、笄等骨器各 1 件,石斧、锛 3 件。
小型房屋:如 F14 、 F46 、 F109 等内有火塘、土床、一套生活用具、少量生产工具、少量储粟, 其中 F14南部的居住面上似有规划地放置着盆、罐、 钵等陶器 13 件,斧、球、磨棒等石器 5 件,箭头等骨器 6 件,罐中满盛着粮食(已腐烂)。 F45 、 F50 、 F38 等内有火塘、土床、少量生活用具,无生产用具, F07 、 F12 、 F05 等内仅有火塘和睡卧处。
宝鸡北首岭中期房屋布局、结构、陈设与半坡早期,姜寨一期基本相同,目前各地已发现早期房址 500 座左右。
B 墓葬:目前各地已发现早期墓葬 3000 多个,半坡早期墓葬分三区,其中北区可分 6 群,居住区瓮棺葬可分 10 群。北首岭中期二区 8 群,姜寨一期五区,已发掘的三区可分 13 群,居住区东组房屋附近瓮棺葬分 4 群,下王岗一期三区 9 群(巩启明《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 2001 )
早期多为男女分别单人一次葬和不分男女多人二次葬。合葬举例:元君庙 M425 一对成年男女和小孩、 M420 母子、 M449 三男, M443 、 M429 二女, M457 三女, M455 三女一孩, M413 二男, M418 三男二女。半坡: M39 四女, M38 二男。姜寨二期: M80 、 M81 、 M133 、 M173 、 M237 、 M257 二男, M138 、 M228 、 M235 三男, M109 、 M111 、 M250 五男, M158 、 M181 母子; M215 、 M293 、 M327 一对成年男女, M96 父子。龙岗寺: M210 一男二女, M316 、 M355 母子, M300 六男。
厚葬举例:元君庙 M458 男性老人,二层台上垒石块似“石椁” 6 件陶器,龙岗寺 M345 中年男子木棺,玉铲一件,陶、石、骨器 41 件。姜寨 M7 少女,串饰骨珠 8577 件,玉耳坠 2 件,陶、石器 6 件。半坡 M152 小女孩,木棺,陶、石器 9 件,玉耳坠 1 件,石珠 69 件。元君庙 M420 成年女性与两女孩,骨珠 1147 件,陶器 21 间,其他 8 件。
2 、中期
A 房屋:大房灵宝西坡 F104 120 平方米 ,西安南殿村 F1 ,洪洞耿壁 F1 大于 100 平方米 ,套间举例:双间:铜川李家沟中期 F1, 浙川下集 F1 , F2 ,荣阳点军台一期 F1 ,多间套:八里岗三四段 F35 、 F36 。
B 墓葬:汝阳洪山庙, 136 座成人瓮棺二次葬, 13 排每排十几座灰坑葬,渑池西河庵 1 座,庙底沟 4 座,临汝中山寨 2 座,分县下孟村 1 座。
陶祖:洪山庙 W39 女瓮棺上堆塑陶祖,另三个女瓮棺有男性生殖器图案,下集出陶祖一件。
3 、晚期
A 房屋:大地湾 F901 ,室内 131 平方米 , F405 , 270 平方米 ,灵宝西坡 F105 ,大房基 516 平方米 ,内见非实用大石器、大陶器和玉璧, F102 , 98 平方米 , F104 , 120 平方米 ,八里岗 F34 ,西山城 F84 。套间:大河村,成排套间 F1 , F2 , F3 ,浙川下玉岗有一排 32 间,雕龙碑 F15 , 7 间。八里岗中排 70 米 15 间,南排 45 米 5 座, F34 , 5 套 11 间,几乎间间有灶塘,套套有窑穴。
B 墓葬:成年男女合葬,荣阳青台 M25 ,郑州西山 M85 、 M86 、 M97 其中 M79 父子,庙子沟 M4 夫妻和小孩。灰坑葬:横阵村 H103 , 8 人。半坡晚期 H167 ,临汝中山寨 H56 ,大张 H195, 郑州西山 H282 , H657 ,多人二次葬几乎不见了。
三、婚姻关系探讨
1 、从半坡早期和姜寨一期的聚落房屋布局看,这里应是几个相互通婚的氏族构成的部落。大房子中有灶坑,两边有可供睡卧的台子,灶旁有陶罐、钵等生活用具,且见石斧、石锛等生产工具。应是住人的房子兼有议事功能。所以应是部落首领的居所,兼顾族内老人、小孩居住。中型房屋陈设与大房子相似,应为氏族长者的生活中心,生产工具集中。反映了这时是以氏族为生产、生活单元的。与居住区相对应的墓葬区,各区之间随葬品的差异也说明了这一点。小房子内除灶坑外无其他陈设者,其主人生产、生活主要依附于氏族中心,这里是婚姻生活的场所。小房子内有灶坑,有少量简单生活用具者,其婚姻关系较前者稳固些。小房子内有较齐全生活用具和少量生产工具,有粮食储藏(窖藏或罐藏)者,似已具有个体家庭的雏形。
氏族内不得通婚是氏族的根本规则。一个部落内部的各个氏族,交互通婚,构成相当大的血缘集团。部落有共同的利益和聚居地。有自己的首领、议事会,节目和宗教活动。从墓葬区的对应分布和多人不分男女二次葬,男、女分区葬等现象,可以推测这时部落内部是没有群婚现象的。从姜寨一期小房子的陈设看, F07 、 F12 、 F15 、 F85 、 F98 和 F124 应是婚龄女子接待夜来晨去走婚男子的处所,他们生产、生活在各自的氏族,不像是一个对偶婚家庭的住所。 F45 、 F50 、 F83 、 F95 和 F100 应是对偶婚男女的住所,一个成年女子有一个主要婚配男子和几个次要配偶,一个成年男子有一个主要婚配对象和几个次要婚配女子。对偶婚关系下的夫妻不是独占的同居,两性的结合比较松散,子女“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依然存在; F14 、 F46 、 F109 、 F127 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对偶婚家庭生活单元,这里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和巩固。子女开始能够确定其生父,但并不意味着夫权的确立。
总之,仰韶早期的婚姻关系是以氏族外对偶婚为主的,群婚现象已基本消失,走婚与相对独立的对偶婚家庭并存。笔者倾向于这样的认识;半坡早期和姜寨一期的聚落是由相互通婚的氏族直接形成的部落,而非一个胞族的聚居地。
2 、仰韶中期的资料相对较少,大地湾和灵宝铸鼎原的全貌和分期情况不明,结合现有材料作一些分析,首先大房子的数目增加,前堂后屋结构,使用功能有所变化。从陈设看中心大灶塘和较集中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少,基本失去了住人的功能,应以集体活动场所为主要功能。其次,房屋布局出现了排房套间,一套双间、一套四、五间者,当然单间还是多数。合葬增多,多人二次葬减少,单人葬增多,特别是出现了男女一次合葬和父子合葬的情况。厚葬者有老年女子、青年女子、小女孩和老年男子。从聚落分布和大房子分布看,中心聚落已经形成。随着氏族的发展与分化,小聚落以氏族为单位,中型聚落以胞族为单位,大型聚落为部落中心,组织和管理由中小聚落形成的部落群。
随着锄耕农业的发展,生产规模扩大,贮粮增加,部落之间由于争夺良田、掠夺粮食、住地和图腾崇拜冲突等不断引发战争,战争中的俘虏被奴役和杀害,死后弃之于灰坑中。为了防卫部落联合有了必要,同时促进了部落之间的交流,男子变成了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同时是战争的主要参与者,社会地位迅速提高,在各遗址发现的图绘、石祖、陶祖都说明对男性生殖器崇拜已较普遍。只所以没有出现大量的夫妻合葬墓,正象李绍连先生所说的“社会意识形态往往落后于客观现实,埋葬制度和习俗多少受到传统习惯意识的支配而趋于陈旧,不能迅速反映变革了的社会制度。”聚落之间相互婚配已成普遍现象,较为独立的个体家庭数量增多,社会以家族为主要生产、生活单元。
总之,仰韶中期的婚姻关系,应是以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和相对稳定巩固的对偶婚并存的婚姻状态。
3 、仰韶晚期
随着锄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圈养牲畜产生的畜牧业形成了。手工业也发达起来。大规模地战争爆发了。《史记 · 五帝本纪》记载:“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仍修德振兵,治五气,艺五种,扶万兵,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貙、虎,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战,不用帝命,于是皇帝乃微师诸侯与蚩尤战于逐鹿之野,遂擒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男子在生产劳动、社会生活,特别是战争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男权制已经确立。“帝亲耕,妻亲织”的“男耕女织”局面已经形成。各部落之间再也不是千年前那种相安无事,交流甚少的状态,部落联盟,乃至更大的聚落群团已经出现,以华山为中心的汉民族开始形成,国家有了它的雏形。
《史记 · 五帝本纪》:“黄帝居轩辕之丘,而娶于西陵之女,是为嫘祖。”这种男子娶妻的婚姻关系是个体婚一夫一妻制的表现。
墓葬形式也以单人一次葬为主,男女合葬墓增多,多人二次葬基本消失。
位于聚落中心的大房子几乎不见了,大房子的功能有了明显变化,在一级中心聚落出现的大房子如 F901 及灵宝西坡 F105 占地 516 平方米 ,前轩后堂,前堂后屋,有廊有房。中心有大火塘,内见特大的非生产、生活用的石器、陶器及玉璧等礼器,这些显然不是住人的房子,是军事首领、部落盟主酋邦国家首领等主持工作的议事场所和祭祀场所。
小房子的面积比早期更小了,数量剧增。各房屋灶塘、生活用具、生产用具成套、屋内屋外窖穴遍布,个体家庭应相当普遍。
部落之间,聚落群团范围内交流、融合,相互通婚,相对独立的个体家庭不再严格地依附于氏族和大家族,以家庭为经济单元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一夫一妻制被确立。
总之,仰韶晚期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人们在聚落之间、部落之间相互通婚,个体家庭为主的社会结构形成了。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安特生先生 1921 年最早发现于河南渑池县仰韶村的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相关资料的分析于探讨,和多年实地考察,笔者的初步认识是:仰韶文化时期的婚姻关系,早期以母系氏族鼎盛时期的氏族外对偶婚为主要婚姻形态;中期,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制和较稳定、巩固的对偶婚并存;晚期一夫一妻制得以确立。汉民族已经形成,国家形态有了雏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五、参考文献
1 、巩启明《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纪念仰韶文化发现 80 周年 2001 年
2 、李绍连《仰韶文化社会形态初探》 1985 年
3 、安志敏《中国新石器时代论集》文物出版社 1982 年 12 月
4 、许顺湛《再论仰韶时期的社会性质》(《学术研究辑刊》) 1979 年第一期)
5 、郭沫若《中国史稿》人民出版社 1976 年第一版
6 、北京大学历史系《简明世界史》人民出版社 1974 年 10 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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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韶彩陶纹饰的消失
河南 渑池 李 社
以彩陶为标志的仰韶文化,在走进龙山文化时期的时候,美丽、丰富、多彩的彩陶纹饰神秘地消失了。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考古发掘报告和学习专家学者论著,没有得到满意的解释。甚至发现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都很低。多年来通过对大量相关遗址的考察,越来越觉得这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同时也越来越觉得这是一个谜。
研究仰韶文化的学者们,充分地认识到对彩陶纹饰的释读是了解仰韶文化内涵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部书,这是一幅画,这是仰韶文化时期人类精神文化面貌的写照。这方面的研究较为充分。尽管大多建立在猜度的基础之上。图腾演化说、装饰说、前期文字 说……其成果颇丰。这具有那么丰富内涵的漂亮纹饰在向龙山文化过渡时消失了。消失的近乎突然。这一点可以从文化层的关系得到证明。
人类文明整体是趋向进步的。文字的形成也是从“象形”“记事”到“表意”“借代”,从图像、“刻符”再到甲骨文字的渐进累积过程。如果仰韶彩纹和刻划是形成文字的重要元素的话。这种消失又意味着什么呢?倒退了?还是被野蛮文化取代了?或是……
我们从陶器的制作工艺来看,龙山文化时期轮制陶器已很普遍,甚至出现了快轮制陶工艺。再者渗碳工艺、加沙工艺、蛋壳黑陶、石器钻孔。房屋建筑规模的扩大和非地穴式。都说明了这种进步。龙山文化时期陶器纹饰趋于光素,首先是彩纹的消失。我们的研究者赋予了仰韶彩陶纹饰那么多文化内涵,使它几乎承载了整个仰韶文化时期的人类文明。那么这种消失就太痛苦了。
在对各个仰韶文化遗址的彩陶片及其纹饰的对比研究中我们发现。早期彩纹较少,陶胎也较疏松。中期彩纹很丰富,陶胎细腻,不同地区(如;渭河流域与汾河流域及豫西地区)主题纹饰基本一致。特别是以华山为中心的地区,变形蔷薇科花叶纹和方格纹、波浪纹近乎于统一。说明这一时期,这一地域物品交流、文化交流的存在;每个较大型遗址中彩陶片的数量相对于同时期的灰陶、加沙陶片都很少。中期彩陶,彩衣均匀,彩纹描画非常讲究。不由使人想到每个聚落使用彩陶器的只有少数人。这少数人应是族长、巫师等。或者彩陶器主要用于祭祀,我们注意到大多数彩陶片都比较薄。其纹饰不单是为了装饰和审美需要。还应该跟祭祀活动的内容有关。龙山时期的蛋壳黑陶器在许多遗址中都未发现。从它的非实用器特征来看,显然是祭祀用器。可见祭祀活动的范围扩大了。酋邦式国家已经出现了。各个部族祭祀用器发生了变更。社会时尚也发生了改变。而这种突然性应该来源于战争。譬如《史记·五帝本纪》(明·万历版)记载:“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暴,弗能伐。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艺五种,扶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貗、虎,以与炎帝战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蚩尤作战,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徵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擒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
从文字形成过程来看,彩陶纹饰和刻符不应骤然消失。应是一个延续的过程。从龙山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的刻符可以看出,它们是逐渐丰富和发展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彩陶纹饰哪里去了?它所承载的文化内容不会突然消失。因为传说中的这两次大规模的战争都不是野蛮部落集团战胜了代表当时文明的部落联盟,而是一种文化融合。我想这是因为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新的承载文化的载体被发现和推广。相对于陶器暂且把它称之谓“软载体”。如麻布、木、竹、兽皮、树皮等。也就是说原来彩陶纹饰所承载的内容其载体发生了改变。这种纹饰没有突然消失。而这种“软载体”在四千多年的岁月中腐朽湮灭了。大自然的净化功能使我们再也看不到这些纹饰的演化过程了。这是多么令人遗憾和伤心的事情。
《尚书·多士》记载:“唯殷先人,有典有册”。甲骨卜辞中的“册”字像绳索贯穿着若干长短不同的片状物。这种承载书写、契刻文字的“片”,若是龟甲或骨片就会留存下来。若是“软载体”则已经腐朽湮灭。我们注意到“册”字象形所指,显非陶器。看来仰韶文化时期的彩陶纹饰和刻符乃至文字的载体在“甲骨文”形成之前确实发生了改变。
总之, 仰韶文化时期的彩陶纹饰在酋邦古国的诞生和中华民族的形成过程中转移到了新的“软载体”上了。它所承载的文化内涵仍在延续和发展。就像竹简、锦帛被纸取代了一样。拙见一说,谨与同志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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