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明”始于周朝 到宋朝还要写祖宗名号
- 2019-10-05 21:04:00
- 研究院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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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生活中,毁约的事还是常常发生的。凌濛初《拍案惊奇》第十卷《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里就讲到了一个毁约的故事。金朝奉将女儿许聘给秀才韩师愈后,又嫌韩师愈家庭贫寒而欲毁婚。韩师愈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请求郡太守明断。太守便以婚书可查,聘礼已收,证据确凿为由,将金家女儿断给了韩师愈。
上面这个事例,让我们看到了古代婚书的严肃性和饱含的法律效力,但也暴露了女方在古代婚姻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婚书一旦订立,女方就没有了毁约权。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女方仅仅毁约而没有许婚他人,官府要杖责女方六十大板,依然维护原来婚约;解除婚约而且别许他人的,要杖责一百;如果女方别许他人且已经成婚者,得服一年半劳役。”但男方要想解除婚约,只要提请官府,放弃聘礼就行了。这也算有点经济损失,不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这就是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不同点。从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女人地位之低下。
婚书在我国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肯定不是从唐朝才开始的。《周礼》中就有管理婚姻事务的“媒氏”负责颁发婚书的记载,说明周朝就已经有婚书出现了。当时的婚书是写在竹简或木椟上,男女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婚姻的凭证和依据。南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娶妇》中对婚书的记载已经非常详细了。“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婚书依照男左女右格式,分别写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贯以及祖宗三代名号等。可见古人对婚书是非常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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