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
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经费的来源之一。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与规定
第五条 会员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会费;
(一)、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
2、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4、理事单位: 5000元/年;
5、一般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每人每年最低限额500元。
第六条 交纳会费时间和办法
1、单位、个人会员会费,实行一年一次性交费制。
2、交费时间为每年6月份前,由专业委员会财务统一收取。
3、专业委员会收取会费,开据北京市统一的社团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工作管理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专业委员会财务收管办理,单独设立账册,使用《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会费开支范围严格按照专业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专业委员会中心工作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4、业务开支主要包括对会员单位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活动、重要的学术交流、友好交往与合作、出版本团体刊物、表彰奖励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报刊资料、办公场所租赁、组织会议、差旅开支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07月16日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婚俗文化专业委员会
201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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